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399號刑事判決
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中簡字第22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訴字第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1年2
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中簡字第22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訴字第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1年2
聲請人雖為本案之被害人,然本案被告被訴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並非上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規定之「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證述、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
四、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以111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嗣於同日下午5時1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時,不慎與羅順生(涉嫌過失傷害、肇事逃逸部分,檢察官另案偵辦中)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發
其傷勢非重,嗣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交訴卷第27、51至52頁),告訴人亦已撤回告訴狀表明告訴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三、經查,受刑人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各刑事判決可稽。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四、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3、4所示3罪,分別為施用毒品、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其中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
理由及個人特殊事由之機會,並在親自訊問受刑人後,以「受刑人於98年、100年、106年3犯酒駕,於104年犯妨害公務(罪),執行完畢後,竟不知悔改,再犯酒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二)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說明:1.被告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1年1月,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四、經查:㈠被告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事實,除有原判決所載之證據外(如附件),並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為認罪之陳述(本院卷第46頁),足認被告過失傷害、肇事
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書僅就被告周銘輝(下簡稱被告)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二罪之量刑部分爭執(主張量刑過輕,參本院卷第13至16頁),依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判決關於被告被訴犯過失傷害
段000巷0弄0號前時,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許智媛向其表示上開車輛前於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3段與樹孝路交岔路口發生擦撞而報警處理(林政權涉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原審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屬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罪類型,而考量其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各罪之行為時間,暨各罪之犯罪情節、態樣、所反映之受刑人之
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25號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24號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成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以110年度原交訴字第14號(110年度偵字第2447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詢據被告楊炎祥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辯稱:知道對方摔車,有搖下車窗詢問對方有無大礙,對方都沒有回應,等對方離開現場後才離開云云。
而被告莊凱寓固曾因違反藥事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原審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656號、103年度訴字第1809號、104年度審交訴字第
訊據被告杜氏梅固不否認有於前揭時地騎車經過上開路口,告訴人行至上開路口自摔倒地受有上開傷害,其見告訴人倒地後仍逕行騎車離開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