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612號刑事判決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宋逸智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辯稱:伊當時只看到一個黑影出現在駕駛座前方,伊煞車後,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宋逸智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辯稱:伊當時只看到一個黑影出現在駕駛座前方,伊煞車後,
㈡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係犯竊盜、脫逃、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竊盜及侵占等罪,其中編號1至5之犯罪時間介於109年5至7月間,編號6之犯罪時間則於109年1月
可見其傷勢非重,嗣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交訴卷第23、33至34頁),告訴人亦已撤回告訴狀表明告訴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又被告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及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8年度交訴字第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8月;以108年度交易字第1353號判決處有期
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為警攔查之後,經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0毫克之犯罪情節,並衡酌民國101、104年間有公共危險、竊盜、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且此未依標線行駛之行為,而與告訴人機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足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至為灼然,本件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候晴、日間自然光線、市區道路柏油路面乾燥且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致遇前方賴孟潔(涉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再觀諸本案係檢察官親自訊問後,以下列理由不准易服社會勞動:「受刑人於98年、100年、106年3犯酒駕,於104年犯妨害公務,執行完畢後,竟不知悔改,再犯酒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指訴被告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事實。
則原告發生事故致對方受傷之行為,應係單純過失行為,與原告飲酒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等語,惟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4182號不起訴處分書係對被上訴人所涉犯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6毫克,始查悉上情(章臣俊另於同日10時44分許駕駛上開車輛肇事,致洪素鑾受傷後,駕車離開現場部分,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7月、5月確定;⑦再於100年間因2次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27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⑧復於100年間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貳、實體事項:一、訊據被告江文銘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辯稱:當時車上有客人先在重慶南路1段第4車道旁下車,另1名乘客則是原本說要到中和,在車上講完電話後改稱要到長
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貿然自該處路邊起駛,朝左前方行駛切入四維路外側車道,欲往疏洪道方向行駛,適黃友達(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補充資料表、事故報告表(一)、(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士林分隊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相片說明5張、證明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理由壹、審理範圍:本案檢察官以被告吳政忠(下稱被告)涉犯酒醉駕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侮辱公務員及妨害公務執行強制等罪起訴在案,針對被告所犯酒醉駕車、過失傷害、肇事逃
㈡本院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屬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罪類型,而考量其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各罪之行為時間,暨各罪之犯罪情節、態樣、
㈡被告雖否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而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1.證人即告訴人熊志傑於警詢時證稱:伊駕駛重機(MAV-9071)從崇德九路沿崇德路機車停等區往環中路方向直行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柔璇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欲迴轉;知告訴人曾韋釧騎車摔倒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