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號原告陳綮謐被告林思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簡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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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85號原告陳瑞棋被告許登全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880號),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洪子晽周妍蓉被告沈倉儀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36號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林語涵(地址詳卷)被告黃忠勇(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謝廖滿被告林科宏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葉益嘉楊雯茹被告林晉溢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原告沈倉儀被告周妍蓉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洪子晽周妍蓉被告沈倉儀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36號過失傷害案件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郭珈妤被告劉俊緯蘇浩宇即金雞企業社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巫宗翰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莊欣琇訴訟代理人李昭儒律師鄭仲昕律師被告陳冠群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蔡進財訴訟代理人賴雨柔律師被告林銘玉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5年度竹交簡字第113號(原114年度交易字第587號)過失傷害案件
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志凌(下稱被告)因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檢察官及被告均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僅就原判決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
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及對原審判決暨上訴理由之說明: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41號原告許嫦娥被告郭美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壢交簡第771號),經原告提
告蔡依珊訴訟代理人賴坤麟被告廖浩蔚潮新肉品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賴茂松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114年度沙簡字第625號原告楊秉樺被告趙惠雅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56號),
㈡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114年度交簡字第801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被告犯過失傷害罪在案。
書記官陳姿蓉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附表:編號12罪名交通過失傷害交通過失傷害宣告刑拘役40日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後段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致人重傷罪及同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