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三、本案被告呂冠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告訴人吳孟芳告訴後(見他卷第3、5頁),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
三、本案被告呂冠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告訴人吳孟芳告訴後(見他卷第3、5頁),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
三、本件告訴人阮氏湍告訴被告陳柔蓁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告訴人吳邱憲告訴被告陳朝聖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而犯過失傷害罪,依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易字第33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智全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經查,公訴檢察官於本院調查程序中,依被告古運瑄所述及卷內事證所示,就原起訴書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欄有關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部分之記載,均更正
被告猶以余豊龍患有多年未能治癒之疾病,且其所受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等傷害尚非嚴重至可害及生命之程度、刑事部分檢察官以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死亡證明書亦記載自然死亡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謜竣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本件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均認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楊通成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張瑞麟、黃尹謙(下稱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