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5年度抗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分別為有期徒刑3月、4月、6月),經原審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5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而抗告人另因犯詐欺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過失傷害罪
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分別為有期徒刑3月、4月、6月),經原審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5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而抗告人另因犯詐欺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過失傷害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士簡字第171號原告楊敏慧被告黃永松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31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新簡字第20號原告朱丁喜訴訟代理人朱月英被告張崇銘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經查,受刑人林信仁因犯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自112年7月12日起至116年7月11日止。
然上訴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7031號過失傷害案件(下稱偵字案)偵查中自承:伊當時是行人,要穿越忠孝路至對面「哈堡堡」,附近有行人穿越道
經查,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受有系爭傷害,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三)累犯不予加重:被告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又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竹交簡字第6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書記官鍾宜津附表編號123罪名交通過失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114年度南簡字第1908號原告張芷芩被告陳正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
但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1萬元,另據告訴人撤回本件告訴,有和解書、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原審未及審酌上開對被告有利之量刑事項,檢方上訴意旨主張原審就其本案過失傷害犯行之刑度量處過重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邱耀德人倒地、車輛撞擊停放路旁停車格內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造成邱耀德兩肘、兩前臂、兩手、兩膝擦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已和解
,適邱恩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該路口時,許高嘉因在該路口闖紅燈,2車遂發生碰撞,致邱恩朣受有右前臂挫瘀傷、腰椎及右手食指挫傷之傷害(被訴過失傷害部分
於同日上午9時5分許,途經彰化縣員林市員東路2段與育英路口處,欲左轉彎時,不慎與左方由吳清慶所騎乘之腳踏車發生擦撞,吳清慶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側骨骨頸骨折等傷害(所涉過失傷害部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雄簡字第2544號原告林美伶被告劉仁俊訴訟代理人陳志風複代理人黃彥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行經臺南市仁德區中山路與文心路口處時,不慎與自對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至上開路口之凃駿凱發生碰撞,並致凃駿凱之四肢、腰部及背部受傷(所涉過失傷害
該路段230號被告所經營之家具公司前,因被告飼養之犬隻未繫牽繩而突然衝出馬路,致原告閃避不及碰撞而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傷害及財產上損害(下稱系爭事故),原告向被告提起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駛,正欲左轉時,適有曾凱駿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玉井區台84線慢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而來,2車遂在臺南市○○區○里里00○0號前發生碰撞(涉犯過失傷害
(三)依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上訴字第94號刑事判決所揭示之法理,可知縱使認定上訴人對於訴外人翁君,應負過失傷害責任(此僅為假設語氣,上訴人仍否認有過失),惟此亦與上訴人有無肇事逃逸之
提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醫院(下稱高雄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見附民卷第27頁),且被告所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交簡字第39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過失傷害
另被告因前開車禍事故所涉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4月30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3818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後,本院刑事庭認為被告自白犯罪,該案件宜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