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5號民事判決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然原告係於被告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簡易程序第二審審理時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經本院以合議方式依簡易第二審程序審理判決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然原告係於被告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簡易程序第二審審理時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經本院以合議方式依簡易第二審程序審理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士簡字第1320號原告孔令範訴訟代理人彭之麟律師被告鄭羽勛訴訟代理人楊勝凱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
復考量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嗣於民國112年9月間執行完畢,竟仍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參以被告另曾幫助犯一般洗錢罪經法院為科刑判決以觀,可見其素行非佳
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屏澎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可查(見偵卷第5頁至第7頁),且被告所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交簡字第64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過失傷害罪
2.被告莊木川部分⑴被告莊木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竊盜案件、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嗣被告莊木川入監執行該案
2.被告A01部分⑴被告A01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竊盜案件、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嗣被告A01入監執行該案
二、核被告陳本生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核被告黃弘名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三、本件被告王昌盛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本案適用法律之新舊法比較如下:㈠過失傷害罪部分: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4條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開始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
二、核被告葉家源、李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哀佳琪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