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號原告曾文堂被告林幸吉住○○市○○區○○街0段000巷00號6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號原告曾文堂被告林幸吉住○○市○○區○○街0段000巷00號6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陳珍貴陳吳月春被告鄒睿洪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嘉交簡字第203號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潘占偉訴訟代理人李鴻維律師被告張宥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1號原告黃建華被告唐榮松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69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嗣經員警調取上開路口監視影像資料,始循線查獲上情(楊詹妮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邱金蓮(住居所詳卷)被告林咨年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附民原告康金龍訴訟代理人康宗源附民被告羅世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88號),
林召州林子文送達代收人李震華律師被告高彥彰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75號過失傷害案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㈡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5號原告陳暐智上列原告就本院114年原交易字第12號被告陳紫箖過失傷害案件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訴訟代理人陳河泉律師被告李錦昌良友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林原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伍嘉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苡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四、至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部分,另經本院以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4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附予敘明。
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並駛入來車道,逆向行駛欲直行通過上開交岔路口;適有許晁愷(所涉過失傷害部分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部分另行審結);陳何吉則當場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股骨幹骨折、左側脛骨及腓骨開放性骨折、左手大拇指開放性傷口、左腳大腳趾開放性傷口等傷害(陳奕宇涉犯過失傷害部分另行審結
三、附帶闡明如下:被告對原告因車禍所涉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1227號案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交易字第44號刑事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