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交易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偉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調院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交易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偉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調院偵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補充「(被告過失傷害部分,業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本件被告即告訴人(下均稱被告)陳瑩霙、徐銘駿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二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
二、核被告張鈞評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83號過失傷害案件審理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93,105元,其中車號000-0000
三、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5年度交易字第428號案件審理。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因認被告楊琇媛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莊婉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過失傷害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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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勝因犯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過失傷害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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