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經查,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新堡上列受刑人前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
二、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查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認被告2人所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查:被告洪聰瑋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之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告訴人A02告訴被告洪佳宇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3號原告姚錦秀訴訟代理人楊凱吉律師被告張偉豫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審交易字第328號過失傷害案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2號原告陳柏瑋被告張哲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易字第2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