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㈢綜上所述,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確有過失,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過失傷害犯行,洵堪認定。
㈢綜上所述,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確有過失,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過失傷害犯行,洵堪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45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雅萍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8
但受刑人卻於前案緩刑期間內之114年7月12日,故意更犯汽車駕駛人酒醉駕車而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115年度交簡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於前案緩刑期內之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聲請人羅淳宣相對人莊貴明上當事人間11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829號就本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433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告張宸維被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陳俊安陳俊安之陳俊安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上易字第142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書霖選任辯護人林冠宇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
併考量被告已多次因酒駕案件經法院為有罪判決之素行,此有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暨考量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吐氣檢測之酒精濃度值非低、與蔡致維就過失傷害
查,被告對原告所為過失傷害行為,侵害原告身體、健康權等人格權,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
,為警查獲,並測試」,更正為「不慎與對向由蘇林雪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發生擦撞(呂宗倖之左側車身與蘇林雪之左後照鏡發生擦撞,導致蘇林雪摔車,呂宗倖涉犯過失傷害罪部分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四、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經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不再論列。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茲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過失傷害罪,至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而行駛於道路;嗣張宗暉行經臺南市○○區○○路0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78號)前時,不慎與黃涓熏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機車發生擦撞,致黃涓熏受傷(過失傷害部分尚未據告訴
款之尿液中所含毒品濃度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而犯過失傷害罪嫌
㈡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交易字第14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一審刑事判決)判處被告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3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簡上字第11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奇峰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