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訴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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