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桃交簡字第1135號刑事判決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原告丁兆穎被告張文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湖簡字第1042號原告孫譽芳上列原告因被告李欣展所犯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李欣展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焦期昌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之犯行堪已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譚安利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易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沈聖峰選任辯護人郭鈞揚律師鄭才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
二、論罪科刑:(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二、所犯法條:(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368號上訴人即被告王人慧選任辯護人湯雅竣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
三、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即須告訴乃論。
二、㈠所犯法條: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罪數:1、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對3人犯過失傷害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簡字第1900號原告林美桂訴訟代理人廖于清律師楊詠誼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昆霖等間因過失傷害案件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