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字第73號刑事判決
三、查本案告訴人黃龍吉、黃林英妹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本案告訴人黃龍吉、黃林英妹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告訴人邱淑樺告訴被告徐胤庭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
三、查本件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人所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查被告彭文和所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交簡字第3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琮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因此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須告訴乃論。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21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暐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