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093號刑事判決
二、核被告林茂賢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林茂賢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沈倉儀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告訴人告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告訴人告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葉忠銘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惟該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僅限於被告過失傷害行為,而不及於過失毀損或其他侵權行為,是原告請求如附表各項目所示部分,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非屬被告犯過失傷害罪事實
二、核被告邱謙信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本件告訴人告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告訴人告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論罪科刑:㈠法律適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施吳珍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