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436號刑事判決
二、核被告尤聖丰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尤聖丰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經查,被告陳虹穎所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本件被告蔡程亦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於本案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而過失傷害人,該當於此加重要件。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並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查本案被告羅吉堯、陳慧君互相告訴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皆須告訴乃論。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3497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主文林思嘉犯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致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61號原告林秋綾被告林峻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嘉交簡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60號原告林峻安被告林秋綾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嘉交簡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冠妤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