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95號刑事判決
黃祺安律師被告謝明衞鑫育隆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張瑞華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上易字第631號過失傷害案件
黃祺安律師被告謝明衞鑫育隆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張瑞華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上易字第631號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原告廖怡婷被告林科安上列被告林科安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21號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附表:受刑人王定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過失傷害宣告刑
至被告陳嘉朗上訴求為無罪判決部分,本院何以認定其構成過失傷害罪,前已詳列事證說明如何獲致有罪心證、未採其辯解及原判決合法妥適等各項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易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店小字第1557號原告陶彥甫被告王洋洋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4
第1項第3款之施用毒品尿液所含毒品超過公告濃度值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過失傷害罪等罪嫌
原告於上揭時、地因被告之過失傷害行為受有系爭傷害,則原告所受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有所據。
本院審酌兩造於審理中各自所陳原告張舜傑、被告陳盈安之學經歷、經濟收入狀況,並依職權調閱兩造之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復參以被告過失傷害原告之情形,造成原告精神上所
嗣於同日7時4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000號前,不慎與嚴家仁騎乘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獲報到場處理,發現郭淑萍身上有酒
分許,行經高雄市鳳山區三商街與臨海路交岔口時,與毛冠文所駕駛,並搭載黃俊凱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B車)發生碰撞,致毛冠文、黃俊凱因而受有傷害(涉嫌過失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
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書記官周育陞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過失傷害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
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與詹芯慈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而被告前揭過失傷害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0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刑事案件)。
㈡原告主張本件車禍發生經過,及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等事實,被告因本件車禍所涉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3
⒉呂復禮因上開行為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調院偵字第9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苗交簡字第120號判決被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2月,
本應注意禮讓直行車先行,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彎,因而與被告簡翊宸騎乘之被告機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有創傷性顱內出血、右側脛骨幹閉鎖性骨折之傷害(下稱系爭傷害);而被告簡翊宸前揭過失傷害
致彭月霞陷於錯誤,交付飲料1罐及找零950元予蔡文儒並收受上開玩具鈔及硬幣,蔡韶倫見蔡文儒業已拿到上開950元,隨即驅車離去,致彭月霞當下發覺係玩具鈔而欲取回上開飲料及950元時跌倒受傷(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建宏復健科診所診斷證明書、陽明馬光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等件為佐(見附民卷第25至29頁),且經調取被告因此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交簡字第1175號刑事簡易判決犯過失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