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40號刑事判決
二、被告林坤蔚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被告林坤蔚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9號聲請人即告訴人周歆苓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王柏元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18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又被告上述所犯公共危險及過失傷害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過失傷害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22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葉國增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56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二、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故本院係依原審認定被告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之犯罪事實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六、綜上所述,本院尚無法由檢察官所提之證據,確信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過失傷害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以免冤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易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承祖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二)告訴人羅榮財、廖桂英於警詢中之證述被告確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之事實。
二、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程永安訴訟代理人程正基被告郭宗能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上易字第41號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原告田枝瑞被告陳瑞登上列被告陳瑞登因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0號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89號原告李謹年被告曾金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家政因犯交通過失傷害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黃詩芬被告陳宗毅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4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原告蕭仁凱訴訟代理人張育銘律師被告林坤蔚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原告蘇嘉騰告訴代理人蘇沿彰被告陳政雄上列被告因民國115年度交易字第15號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曾超群簡國華上一人送達代收人曾超群被告李信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