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原交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賴玟妘、李○庭分別告訴被告過失傷害、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尚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加重其刑云云。
;又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1被告鍾育倫於偵查中之供述坦承前揭無照駕駛及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犯行2告訴人鄭郁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指訴前揭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犯罪事實
判費,然此僅限於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所致損害為限。
二、經查,本件原告據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119號刑事案件,依起訴書認定之犯罪事實,係被告對被害人吳宛儒犯過失傷害罪,原告並非被告被訴刑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陳瑜廷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素芬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32號原告洪詩涵被告許泰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壢交簡字第657號),經原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88號原告黃久芸被告許慧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740號),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6號原告鄭偉志被告高裕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審交簡字第122號),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鄭博允被告蕭祖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簡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原告阮筱萍被告孫千惠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王雅鈴被告趙國輝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2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