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嘉交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59號原告邱盈瑜被告楊健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嘉交簡字第9號),經原告提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吳婕瑜訴訟代理人張育瑋律師被告高清貴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朴交簡字第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2050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主文簡于智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查本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本件告訴人即被告許宗凱、黃次郎2人互相告訴對方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37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智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76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浩文劉景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三、經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犯過失傷害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本件告訴人馬辰豪告訴被告吳重温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