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三、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吳銘坤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認被告余志豪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告訴人陳淑婷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被告兼告訴人周佳宜、程志清互相告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彭冠中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許正德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執照因過失傷害罪,此時過失傷害罪僅被加重1次而無重複評價之虞。
二、核被告程思舉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本件告訴人李介中告訴被告李協長涉犯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李協長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張耕輔告訴被告黃永進之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過失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㈡本院就過失傷害部分變更起訴法條之說明起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僅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雖有未洽,然因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涉犯之罪名應予變更如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