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652號被告謝宗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652號被告謝宗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被告藍芷騏(現羈押於法務部○○○○○○○○○○)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張凱銘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1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昆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才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34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宜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犯行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之異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之高低,暨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98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符盛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輔以電子監控手段避免逃亡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且被告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仍涉犯本案而犯罪嫌疑重大,如予以停止羈押,亦無替代手段避免被告反覆實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輔以電子監控手段避免逃亡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且被告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仍涉犯本案而犯罪嫌疑重大,如予以停止羈押,亦無替代手段避免被告反覆實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98年度執鑑字第4330號之1執行指揮書,其刑期自101年12月25日起算至102年2月12日,並註明罰金刑易服勞役接續於98年度執字第4330號後執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院
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4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9年7月13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114號上訴人即被告顏宏展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114
查,檢察官雖主張被告前因幫助洗錢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1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
㈤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108年10月21日入監服刑,於113年2月2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115年度訴字第58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弘選任辯護人呂承翰律師朱星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55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喬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可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仲豪選任辯護人賴淳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冠希選任辯護人許博森律師柯鴻毅律師饒鴻鵬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家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