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62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馬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馬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靖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2年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227號上訴人即被告張笠椲選任辯護人曹合一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惟:抗告人所犯前案係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後案則為惡性較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經核兩者犯罪行為之罪名固不相同,然犯罪手法相似,且同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毒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2921號上訴人即被告林文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沙簡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僑閔(原名楊明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四、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11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俊達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沙簡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晏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理由一、上訴人即被告周新硯、李盈誼(以下合稱被告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原審審理後,以114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判決被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原裁定記載「受刑人甯柏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件」等語,然抗告人所犯案件無任何一案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請詳鑒是否因此影響裁定之刑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投簡字第32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偉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115年度聲字第29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日興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維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字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5年度戒毒偵字第98、99、100號等被告胡永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金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依職權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年度易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玉亭(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114年4月1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5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簡字第92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馨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