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014號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93號和解筆錄(下稱系爭和解筆錄),聲請原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1281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
事實及理由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93號和解筆錄(下稱系爭和解筆錄),聲請原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1281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研君間請求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
114年度訴字第160號原告陳能寬被告方璿閔台灣東應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澤野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詹閔智律師被告楊昇憲楊春木共同訴訟代理人謝念廷律師共同複代理人李庭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38號原告張永珍被告蔡宗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114年度訴字第554號原告吳怡文被告王銘詮陳德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98號原告同安宮法定代理人許瑞林訴訟代理人王東元律師被告高雄市梓官區同安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張漢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橋補字第112號原告張旭成上列原告與被告蕭蕙慈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彰簡字第713號上訴人即被告張嘉琪被上訴人即原告宋宜薰訴訟代理人辜肇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68號原告黃秋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國盛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顧蕙蓉被告侯秉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13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
白石森活休閒農場即黃明瑩劉憶臻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李如龍律師被告薰衣草森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村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被告自111年1月11日以後已未實際居住在本案房屋之事實:⑴被告原先居住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房屋(下稱本案房屋)內,但已經陽明海運公司向原審法院訴請遷讓房屋
號原告暉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南光訴訟代理人楊淑琍律師被告萬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石立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黃志遠被上訴人葉楊金環楊木宗共同訴訟代理人王正宏律師楊雨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北市艋舺五福鍾馗爺文化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謝陳國訴訟代理人嚴嘉豪律師被上訴人林根榮訴訟代理人鄧啟宏律師(法扶律師)訴訟代理人郭愛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被上訴人簡豫樺訴訟代理人陳貴德律師複代理人石振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161號上訴人張靖敏被上訴人張琬舒訴訟代理人阮義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113年度店簡字第143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劉秀珍被告即反訴原告許菁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