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3號上訴人即被告林家慶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奇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3號上訴人即被告林家慶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奇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訴人即原告張宜庭張思婷被上訴人即被告戴豐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而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
又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告陳義翔訴訟代理人鄭皓文律師複訴訟代理人吳芷萱被告吳俊傑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嘉簡字第111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屏補字第24號原告黃志和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耀祖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135號上訴人何明龍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何政賢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對伊強制執行,請求伊遷讓門牌號碼連江縣○○鄉○○村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執字第261號遷讓房屋執行事件(
呂承育律師王顥源律師被告莊駿堉即莊凱淯莊志展上一人輔助人莊千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被告聲請對伊強制執行,請求伊遷讓門牌號碼連江縣○○鄉○○村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執字第261號遷讓房屋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2668號原告梁瑞珍訴訟代理人李政隆被告鄧志璜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434號原告陳思穎被告楊君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相對人持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謝孟儒事務所112年度桃院民公孟字第10505號公證書(下稱系爭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9297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
詎上訴人於111年8月16日以系爭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98084號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命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並對伊就4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4321號原告張世豪訴訟代理人李慶峰律師被告葉美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訴訟代理人蕭隆泉律師複代理人韓國銓律師被告王熙瑛胡容銜共同訴訟代理人方文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8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0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8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97%,餘由聲請人負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賴怡君謝佩玲被告林意婷潘立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