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簡字第512號原告張福田被告朱建華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簡字第512號原告張福田被告朱建華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東簡字第12號聲請人即原告曾立平住○○市○○街000號4樓之2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威翔之繼承人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下稱本案事件),再抗告人聲請證據保全,經本院簡易庭於113年11月28日以113年度桃簡聲字第114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號原告蔡永龍訴訟代理人林勁律師被告吳偉君林麗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查系爭房屋之價值依原告所提出之113年房屋稅繳款書,其現值為25萬5,400元,是就聲明第1項遷讓房屋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25萬5,400元計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抗字第46號抗告人張富閎張黃美玉相對人史承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經告訴人提起民事訴訟,被告始於113年5月28日返還部分房地等情,固為被告所坦承,且經告訴代理人於警詢及偵訊指陳明確,並有本院民事庭另案(113年度訴字第206號遷讓房屋事件
陳昶璁訴訟代理人翁子清律師被上訴人林瑞誠訴訟代理人謝勝合律師岳忠樺律師蘇怡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99號上訴人黃世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家蔆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柯淑鈴訴訟代理人劉旻翰律師吳秉翰律師洪誌謙律師被告王聖淯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113年度訴字第748號原告陸明慧鍾治棠共同訴訟代理人鍾添錦律師被告楊春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01號原告邱雅琳訴訟代理人黃暖琇律師被告藍天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雄補字第329號原告薛黃月琴被告張勝賢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10號上訴人即被告陳婕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耀升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郭淑玲被告沈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1401號原告邱永淳訴訟代理人黃正男律師被告邱明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三、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6998號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係以本院111年度雄簡字第737號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遷讓房屋強制執行,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慰珍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五六八四號第一審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判決主文共八項,上訴人誤認為七項
00弄0號7樓房屋及同段540建號即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屋)遷出並返還與相對人,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49298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程序受理中
由上可知,無論係「議定新約/或默示更新/或續約」,均應認原告勁律公司對系爭房屋租賃關係存在,基此,被告2人不得請求返還租賃物標的物、亦無違約金請求權,而對於已進行之遷讓房屋事件其執行程序即系爭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