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8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嘉簡字第893號上訴人即被告施秋萍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宗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嘉簡字第893號上訴人即被告施秋萍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宗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904號上訴人劉雅晴即被告、反訴原告被上訴人田家銘即原告、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田易修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年度訴字第4440號上訴人即被告傑勝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金立明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麗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姿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號再審原告王志榮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江育明等人間再審之訴(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113年度東原簡字第
楊棋嘉楊旻璇楊貫群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榮輝律師被告楊文峰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峰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年度重補字第126號原告曾怡勳曾怡豪曾怡文共同訴訟代理人蕭盛文律師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2952號原告陳漢龍被告陳怡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555號上訴人祁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姿君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
,此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房屋E室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新臺幣(下同)108萬8,434元(計算式詳附表);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萬2,9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86號原告鄭雯穗訴訟代理人謝明智律師曾偉哲律師被告林冠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號原告郭景杰訴訟代理人廖經晟律師邱敏維律師被告神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鈞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36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伍先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732號原告陳香霖訴訟代理人蔡得謙律師蔡奕平律師被告王麗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訴訟代理人馮彥錡律師被告謝煥文謝崴丞共同訴訟代理人邱華南律師林坤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84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理由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86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0分之1,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相對人就敗訴部分上訴,經臺灣高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李金獅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鈴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19號原告許家偉訴訟代理人蘇文俊律師被告楊雙瑞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74號原告曾俊隆被告謝華珍金于翔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2號原告盧瑞賢被告蘇靖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