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37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南簡字第1376號上訴人即被告陳淑暖被上訴人即原告呂昆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南簡字第1376號上訴人即被告陳淑暖被上訴人即原告呂昆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4年度中補字第94號原告王湄秀訴訟代理人陳盈壽律師被告林暐博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暐博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38號抗告人范淑惠上列抗告人因與謝麗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員補字第641號原告蔡崇場上列原告與被告杜鴻洋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旗補字第189號原告鍾惠英被告吳滿妹鍾俊卿鍾佑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37號抗告人范淑惠上列抗告人因與謝麗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告夏允明夏庭軒夏煥庭兼訴訟代理人董素貞被告黎德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0號0樓訴訟代理人劉思顯律師張捷安律師複代理人張利安被告胡富容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投簡字第641號原告江吳秀鳳訴訟代理人江美儀被告王子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訴訟代理人劉玟欣律師被上訴人屏東縣立東港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侯淑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事件
再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是債務人對聲請遷讓房屋之強制執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遷讓該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4156號原告張泊蓮被告郭喬育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言詞辯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4,848元:被上訴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下稱司令部)及政戰局(下合稱被上訴人,如單指其一則逕稱簡稱)於第一審對於上訴人及原審被告胡淑慧及胡永銘分別起訴請求遷讓房屋
徐三立對被上訴人所提告之遷讓房屋訴訟,已經法院判決其敗訴,上訴人主張並無理由等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基簡字第1079號原告郭正誠被告李仁文簡玉如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289號上訴人陳柏希被上訴人彭俊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該屋視為其應繼遺產,卻遭陳積宏無權占用為由,提起確認陳積宏自95年8月1日起無權占用系爭0-0號之訴(案列原法院107年北簡字第1168號遷讓房屋事件
張瑞坤訴訟代理人黃鉦哲律師複代理人鍾承哲律師原告王大豪訴訟代理人王大維簡秀華被告藍尚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7號原告廖秀麗被告昱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泳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14年度北簡字第464號原告陳怡君訴訟代理人郭昌凱律師複代理人吳宗霖被告詹麗琦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