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陳冠睿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荃友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被告兼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項紀華共同訴訟代理人李易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陳冠睿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荃友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被告兼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項紀華共同訴訟代理人李易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59號原告林碧桃被告許萬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簡字第3056號上訴人即被告陳麗雪被上訴人即原告古雅勻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57號原告蔡春秋訴訟代理人賴瑞穆被告陳麗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351號原告黃正全被告朱令璿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鄭酈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埔簡字第194號原告范盛安被告黃桂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邱台富相對人即被告雲尹𥘉籍設彰化縣○○鎮○○里○○○街0巷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又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2882號原告卓姿妤被告陳謀吉王霖國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及不當得利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橋補字第1180號原告王榮順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明輝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又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年度訴字第674號原告劉庭佑訴訟代理人黃炫中律師被告劉吉豐訴訟代理人施文捷律師李兆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壢簡字第1137號原告曾湘婕曾紫羚共同訴訟代理人黃克亮被告曾顯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原告鑫集雅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思尹訴訟代理人施敏凌被告台灣禽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尚達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
劉麗珠訴訟代理人黃中麟律師複代理人謝宜軒律師被告王淳加訴訟代理人王琇慧律師被告兼訴訟代理人王梧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3619號原告陳梅訴訟代理人沈鈺銘律師被告孫炘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再易字第7號再審原告李欽發再審被告鍾明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0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羅簡字第483號原告張本慶被告李戴榮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
113年度營簡字第653號原告陳華豊訴訟代理人朱宏杰律師複代理人孟士珉律師(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已解除委任)被告陳麗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