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82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壢簡字第1820號原告沈盈來訴訟代理人沈朝旗被告陳鼎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壢簡字第1820號原告沈盈來訴訟代理人沈朝旗被告陳鼎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于月容共同訴訟代理人許世烜律師陳玄儒律師複代理人葉賢賓律師被告黄秀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壢簡字第1287號原告蔡淇安被告黃家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斗簡字第188號原告陳明嘉訴訟代理人陳俊宏被告陳芙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原告王伍順訴訟代理人陳建誌律師被告蔡姿慧即環宙實業行訴訟代理人黃順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2269號原告劉阿珠輔佐人許秀金訴訟代理人尤亮智律師被告王泉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黃振浩被告吉瀚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阮金銀被告湯永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㈡原告前對盧盛英提起遷讓房屋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4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5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21號判決確定(下合
鄭謙吉訴訟代理人陳怡伶律師複代理人朱祐頤律師被告鄭勝政訴訟代理人莊宇翔律師張婉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經查,原告訴請本件遷讓房屋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44596號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爰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彰補字第1030號原告林俊媛被告劉俊麟溫沄喬(原名:溫庭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13年度救字第1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其預納裁判費。
年度訴字第3310號原告楊彩雲蘇廖碧珠共同訴訟代理人曹宗彜律師被告許木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另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其附帶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計其價額。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4,000元,並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萬1,000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朱螢螢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杉培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曾楟蓁被告張綾珍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綾珍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任國進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威企業社、楊淑(即合夥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114年度台簡抗字第6號抗告人張如兒訴訟代理人邢越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鴻林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