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0號原告陳玉秋被告林俊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0號原告陳玉秋被告林俊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1號原告陳玉秋被告王德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余明翰被告余志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林子皓兼訴訟代理人郭大鈞被告陳光芳陳光坤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凱柔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35號聲請人陳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春枝間請求遷讓房屋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又按請求給付逾期租金,非屬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21號裁定意旨參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豐補字第49號原告劉芷伶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義坤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9137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即系爭執行事件)已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34號再抗告人黃克雄代理人蘇志倫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鄭黃偉元間請求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周碧華被告姜永國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陳麗雲被告粘巧芸郭品尹陳梅齡林金賜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桃補字第24號原告劉士霞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曉帆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敘明對被告請求符合一貫性
上訴人彤顏彤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翔鴻訴訟代理人顏美櫻被上訴人游丞宏訴訟代理人黃瑞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告人李信華龍瑞櫻李仁孝李筠萲共同代理人陳貽男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信屏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北簡字第39號原告奧創獨角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忠輝上列原告與被告杰瑞興億國際有限公司、周育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58號原告詹博懿被告劉宗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㈣逾期遷讓房屋之違約金部分: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分別為民法第251條、第252條所明文規定。
廖至中律師吳承諺律師被上訴人謝庭溱訴訟代理人許立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壢簡字第1646號原告潘素禎訴訟代理人黃旭源被告徐曉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然被告擬繳納111年度房屋稅時,卻經查原告已為於另案(即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遷讓房屋事件)中主張租賃關係仍存續而私自繳納,是被告委請律師發函與原告,請原告提供帳號予被告以利返還代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