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簡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訴訟代理人蔡育欣律師原告盧邑中即盧開熒之承受訴訟人被告趙陵昌訴訟代理人許惠峰律師房彥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訴訟代理人蔡育欣律師原告盧邑中即盧開熒之承受訴訟人被告趙陵昌訴訟代理人許惠峰律師房彥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166號上訴人張志強余先智被上訴人張靖豪訴訟代理人張靖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反觀蘇茂雄自始即為本案訴訟繫屬當時之共同被告,並經法院判決認定其並未占有系爭房屋,因而駁回此部分遷讓房屋之請求,兩者案例事實互殊,難認有比附援引該研討結論之餘地。
慶宇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世宇同上訴訟代理人程耀樑律師被上訴人張美子訴訟代理人張志明律師張宇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證券罪審理時固證稱:被上訴人自小學到大學的生活教育費用包括讀大學時在外租屋費等都是向○○○○、甲○○要(原審卷二第296頁),復於台中地院111年度訴字第972號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黃淑滿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安一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223號判決聲請人即原告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及附表所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09號原告許燦珍上列原告與被告衛勇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92號、112年度台抗字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7號原告王金民被告蘇立群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嚴安安訴訟代理人羅經和被告陳治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埔簡字第164號上訴人即被告張志宗被上訴人即原告卓淑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6號原告蕭麗花訴訟代理人林倍志律師被告蕭錦錫法定代理人謝秋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又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其附帶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計其價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林曉卿訴訟代理人吳順龍律師被告張武雄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3019號原告王嬋娟被告鄭驊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
訴訟代理人吳允翔律師被上訴人李曾秀照李衍鎮共同訴訟代理人石眞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吳麗娟被告劉嘉良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蕭淑蓮訴訟代理人蔡順雄律師鄭凱威律師複代理人陳怡妃律師許振愿律師被告陳晏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