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簡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豐簡字第29號原告巫祐嘉訴訟代理人陳芬蓉被告巫再生詹淑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豐簡字第29號原告巫祐嘉訴訟代理人陳芬蓉被告巫再生詹淑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二、被告辯稱:兩造之未成年子女王00、王△△、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訴請原告、訴外人李宛庭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734號),業經本院判決原告勝訴,因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豐簡字第892號原告林詩展被告張錦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則顯然在系爭房屋出售前,原告並無向被告任何給付之義務,被告抗辯在原告為給付前得暫不履行遷讓房屋之義務,顯然無據。
而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
告楊尚勲楊尚祐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怡彤律師被告鼎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令紘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2679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黃兆慶嘗法定代理人黃乾德訴訟代理人林羿樺律師被告黃林美玉訴訟代理人林慧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原告張月鈴訴訟代理人蔡欣華律師被告張麗華林秉毅共同訴訟代理人林重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成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明霞代理人陳明宗律師複代理人蔡爵陽律師被告黃金山即新利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㈡、系爭建物無權占有原告所有系爭土地,致原告受有相當於土地租金之損害,依原告與被告洪榮華於前案即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號遷讓房屋事件中(下稱前案),囑託捷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價結果
人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芳誼相對人黃崧修住○○市○○區○○○○○○○000號信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理由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係請求被告應給付積欠之租金共12萬8,000元,則原告以一訴主張遷讓房屋與給付租金,依上開規定,應併算其價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8號原告林伊珊被告鄭雅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對新北市○○區○○路0巷00號4樓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屋)遷讓房屋等之強制執行程序,爰參考系爭房屋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拍定之金額,本院核定系爭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以113年度店簡字第101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郭品嘉負擔百分之50,餘由被告郭馬麗鳳負擔。」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43號調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754464號強制執行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中補字第3284號原告姚雅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玄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22號原告黃財煜訴訟代理人曾國龍律師陳奕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松塑膠企業有限公司等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
號原告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莊福泰訴訟代理人李奇芳律師被告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楊慶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