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法定代理人李謀村訴訟代理人劉鑫成律師被告俊碩工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李謀邦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唐行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法定代理人李謀村訴訟代理人劉鑫成律師被告俊碩工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李謀邦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唐行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惟查,系爭租約第11條約定:「......如係不於期限內繳付租金或逾期不遷讓房屋時,乙方首先應負租金3倍之違約金。」
⒉不能以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遷讓房屋且亦已罹逾時效。
再者,本件遷讓房屋之訴既屬專屬管轄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合意管轄之約定已無適用餘地,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又截至本件辯論終結前,被告已積欠多期租金,仍未為清償,亦未搬遷,故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預為請求被告遷讓房屋,應屬有據。
李香吟(即李智仁之承受訴訟人)李威承(即李智仁之承受訴訟人)何婉玲(即李智仁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張世杰陳美麗張博維張博峻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中裕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中簡字第168號原告黃奕嘉被告吳美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準此,原告得向被告莫梅、徐頴增請求自113年6月12日起,請求被告徐佩均自113年6月28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1,869元。
日以110年度上易字第25號判決認定林泇賝係無權占用本案房屋,林泇賝上訴部分駁回,全案於112年1月6日確定,徐麗婷遂依此執行名義,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沙補字第185號原告張美凰被告李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67號原告張廼樑被告王禮筠有鑫汽機車美容即秦瑋君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岡補字第495號原告曾正好被告莊丁順鄭美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
○○○路000號00樓A室被告趙文瑞潘素蘭趙于萱趙偉茜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又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被告郭博順黃詩韻即黃昭蓉羅秋燕蘇韻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重簡字第2711號原告龔高誌被告顏三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114年度上字第36號上訴人張世杰陳美麗張博維張博峻被上訴人許中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3年度中簡字第2345號原告劉玉英被告周敏芳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雅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蔡昆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1277號原告呂阿松訴訟代理人呂賴金絨邱美惠被告王珦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