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48號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48號原告陸明蕙鍾治棠共同訴訟代理人鍾添錦律師被告楊春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3年度訴字第748號原告陸明蕙鍾治棠共同訴訟代理人鍾添錦律師被告楊春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場交易價格為準。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以相對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遷讓房屋等訴訟(案號:113年度重訴字第1240號,下稱系爭事件),然相對人登記之唯一董事即法定代理人林雄生已死亡,因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2號上訴人賴國忠被上訴人蔣美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六簡字第61號上訴人即被告沈永隆原告原靜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3558號原告賴榮芳訴訟代理人黃文進律師被告瑪姬義式洋食館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筑双被告蔡亞倩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屏補字第389號原告洪兆存訴訟代理人李翰承律師鄭慶豐律師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范騰文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85號原告楊吉源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97號原告王寶賢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30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供新台幣102,26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11年度存字
李雯苑即嘉義市私立恩光幼兒園訴訟代理人楊瓊雅律師再審被告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法定代理人苗其華訴訟代理人王秋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嘉簡字第808號原告劉琇貴兼訴訟代理劉琇瑛人被告邵柏賢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80號原告蔡文進被告王柏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
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關於遷讓房屋之請求,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04號反訴原告劉雅晴訴訟代理人王正宏律師反訴被告田家銘法定代理人田易修訴訟代理人呂郁斌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955號原告蔡振慶訴訟代理人楊永吉律師複代理人黃勝玉律師被告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銘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931號原告張大遠被告吳明來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辯
劉永祥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劉永富被告劉永姝劉永美劉永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再審原告李雯苑即嘉義市私立恩光幼兒園訴訟代理人楊瓊雅律師再審被告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法定代理人苗其華訴訟代理人王秋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原告即反訴被告田家銘法定代理人田易修訴訟代理人呂郁斌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劉雅晴訴訟代理人王正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