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156號民事判決
石美惠石朝輝石美花訴訟代理人李德正律師廖乃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石美惠石朝輝石美花訴訟代理人李德正律師廖乃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壢簡字第1110號原告劉邦慶被告涂熊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
年度營簡字第653號原告陳華豊訴訟代理人朱宏杰律師被告陳麗雅追加被告陳哲彥陳哲朗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東簡字第154號原告張志榮被告莎冷·夫乎夫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
明知張明訓等人並無處分渠等所出售不動產之權,且286號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早業於108年間經系爭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屬張愈彬之全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另案即本院110年度埔簡字第119號遷讓房屋
潘治強共同訴訟代理人何湘茹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吳秉翰被告吳秉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並命其等給付如原判決附表3所示不當得利(見原審卷五第383至403頁);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前審(110年度重上字第405號)就遷讓房屋部分仍為相同認定,僅因且英麗已於前審審理中返還00號5樓房屋,而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之請求
被告張東隆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張嘉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張庭嘉張峻嘉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政麟律師被告張財麟訴訟代理人張信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法定代理人黃元彬訴訟代理人袁裕倫律師複代理人徐嘉駿律師被告德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KAMALAKSERIF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訴訟代理人楊政雄律師上訴人愛丽絲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菁菁(原名李寒菁)訴訟代理人王世華律師複代理人莊景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詹棣惠訴訟代理人葉韋良律師陳郁芳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翁見安訴訟代理人許洋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九八三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惟拆除違法隔間、清空設備、雜物等,為被告騰空系爭房屋之必然結果,故本件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2898號原告賴秋明訴訟代理人鄭猷耀律師杜哲睿律師被告郭榮安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㈡被告應支付原告8,291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9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萬8,0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9號上訴人林廷馥林宏翰被上訴人林瑞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營簡字第803號原告李宥葳訴訟代理人陸皓文律師被告曹羽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66號原告許維修訴訟代理人許聰敏被告賽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鄒伊忠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75號原告余明翰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