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50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09號原告陳彥谷被告張順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09號原告陳彥谷被告張順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鳳補字第773號原告吳秋花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惠美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年度聲字第163號異議人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施梅櫻非訟代理人謝銘仁相對人嘉陞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寶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鳳補字第877號原告孟祥瀚訴訟代理人陸皓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威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壢簡字第2066號原告陳俊宇訴訟代理人陳萬利被告潘頴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複代理人王雅慧律師被告楊宏文楊宏民兼共同法定代理人楊進豐鄭雅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壢簡字第2067號原告謝玉菁訴訟代理人謝森眞被告王住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訴訟事件,經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291號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2,餘由原告負擔」。
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71號原告謝碧真訴訟代理人林福地律師被告陳大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告林有光共同訴訟代理人李國煒律師複代理人劉育志律師被告帝銥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彭奕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訴訟代理人侯麗貞被告王勉王仁心楊宥熹兼法定代理人葉昭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竹簡字第554號原告黃文續訴訟代理人陳明德被告王勝彥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應「自何日期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8,000元,給付具體之起始日為何),核其起訴程式均有不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555號聲請人呂林玉女相對人林益意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嘉簡調字第993號聲請人即原告張瑞麟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沈大惟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46號原告周潔被告詹清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鳳補字第825號原告郭清竹訴訟代理人洪永志律師被告沈燕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44號聲請人黃遠陸相對人賴文章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即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