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03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2032號原告張滄昇被告鄭敏哲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2032號原告張滄昇被告鄭敏哲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簡字第10779號原告李萌生被告王賢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2672號原告許恒祥被告邱學琳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02號原告魏彩霞被告張旭震洪百欣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31號原告林秀幸訴訟代理人吳暁貞被告林淑瑝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瑝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羅補字第357號原告呂火炎被告林清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羅補字第349號原告方維琳代理人方維煌被告徐瑞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二、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遷讓房屋等訴訟,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13年度中簡字第852號判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
又租金等相關費用請求並非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應合併計算其價額。附帶請求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其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亦應併算其價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店簡字第1149號原告陳福海訴訟代理人陳張香玲陳瑞鑫被告王子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青芯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翊涵被告陳鶴楊澤皓(原名:楊元彬)楊元華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141號上訴人金家豪訴訟代理人金勝龍被上訴人洪維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034號原告楊進龍被告陳乙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
然其竟將系爭倉庫提供被告劉德喜及被告綠田公司丟棄大量廢棄粉體塗料下腳料及鐵桶裝溶劑,因被告進東公司自110年10月5日後即未再付租金,經原告依法對被告進東公司提起遷讓房屋
二、兩造為踐行買賣合約目的,曾合意「由雙方各自以房屋所有權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身分,分別訴請第三人(即占用人)許春合遷讓房屋及返還土地等訴訟」,以代被告等點交義務之履行,
主觀上有偽造文書犯意之積極證據,以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0000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家簡上卷一第179至185頁);上訴人分別於另案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法定代理人張雅羚訴訟代理人洪家駿律師複代理人謝孟高律師蕭凡森律師訴訟代理人楊玉珍律師複代理人黃俊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03號原告陳玉秋被告林俊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04號原告陳玉秋被告王德輝上列當事人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高方慧共同訴訟代理人陳奐均律師張立業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田原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