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959號民事判決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9年7月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與聲請人為母女,因無法找尋配偶青山稔進行遺產分割登記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9年7月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與聲請人為母女,因無法找尋配偶青山稔進行遺產分割登記
(見本院卷第448頁),然慶隆百貨行於林翠麗生前,倘尚有對於其他廠商、單位之債權、債務尚未結清,亦應循遺產分割途徑再為處理(此觀系爭繼承判決亦已於理由敘及:「至慶隆百貨行負債
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參酌調解成立筆錄附表所列盧碧崑遺產,其中不動產部分僅有系爭房地,則上開對話既表示也可以辦理「公同共有」,自係指系爭房地之遺產分割。
且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
㈡蘇曼萍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方法為何?
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兩造既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是本院認本件
次按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另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遺產之訴,目的在消滅各繼承人就所繼承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不同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訴訟,其遺產範圍、繼承人人數及應繼分均非相同,自屬不同之訴訟標的。
理由一、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家事丙類事件;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
並聲明:請求將被代位人陳進冬與被告公同共有陳海龍、陳清木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二、被告答辯:㈠被告謝金原:對原告之主張不爭執。
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或印文)。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故繼承人如對被繼承人有債權者,於遺產分割時,自應列為被繼承人之債務(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86號判決參照。)。
年度訴字第843號上訴人葉明珠即被告葉芳妤葉秀玲葉連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又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為保全債權而行使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是原告與被告間實互蒙其利。
,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債權數額,由被繼承人之遺產中優先扣償。
查債務人在遺產分割前每月收入約13,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1,412元,餘額為1,588元,而債務人已將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提出保證人林美惠擔保履行更生方案每
次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