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63號民事判決
交代其遺囑內容包含祖墳遷移、生前舊居修繕及遺產分割,有關遺產部分將分為三份,由原告及被告2人共同繼承,蔡清秀病逝後蔡秀玲亦將蔡清秀之遺囑內容轉告被告2人及其法定代理
交代其遺囑內容包含祖墳遷移、生前舊居修繕及遺產分割,有關遺產部分將分為三份,由原告及被告2人共同繼承,蔡清秀病逝後蔡秀玲亦將蔡清秀之遺囑內容轉告被告2人及其法定代理
在102年4月30號幫他辦理完成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人之簽名都是他們在○○代書事務上簽立,除○○○是在○○○家中簽立,僅○○○跟○○○未簽名
選任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被繼承人蔡方祐遺產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
」所示財產,應依附表一「遺產分割方案」之內容為繼承及分割。
嗣兩造於108年11月22日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下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就系爭房屋(1至3樓)及所坐落同段4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系爭房屋合稱系爭房地)協議由原告郭素華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選任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依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而觀諸聲請人所提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被繼承人傅員昌所遺之不動產均由聲請人甲○○單獨繼承,而相對人乙○○則未分得任何遺產,固少於其原應分得之應繼分,似不利於相對人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
茲因原告主張被告楊昆城未履行兩造間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其法律效果及原告是否有併為解除系爭協議書之意思等爭議,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4號聲請人邱鈺錡代理人劉翊嘉律師上列聲請人就遺產分割事件(家調裁)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主
二、論罪:㈠查被告2人以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向告訴人2人取得印鑑章、印鑑證明等文件,再盜用該印章於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盜蓋印文,進而偽造遺產分割協議書之私文書,復持該等偽造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及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而查,原告就本件分割之方法,係請求依將系爭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本件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王金子之股票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惟因未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被繼承人林王金子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及提出記載正確聲請人林仲良
而觀諸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被繼承人范增財所遺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2142之2地號土地全部、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之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之聲明、請求權基礎及提出相關文件證據,致本院未能依其書狀內容得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被繼承人遺產多寡、其欲請求之遺產分割方案為何
訴人即被告鄭碧翠王宣婷被上訴人即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耀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訴訟代理人曾玟玟被告徐源昌徐蘇錦色徐俊龍徐志豪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