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04號民事判決
查林明泉因繼承而取得系爭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在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始得進行拍賣或取償,故執行法院須待消滅公同共有關係後
查林明泉因繼承而取得系爭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在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始得進行拍賣或取償,故執行法院須待消滅公同共有關係後
免稅證明書等,而依兩造於109年12月31日遺產分割協議書,盧欣蘋所有之前述房地遺產,依分割協議辦理繼承登記予被告,且遺產免稅證明書內所載遺產明細中,亦有本件4
而陳金來之全體繼承人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同意由陳進源單獨繼承陳金來有關687-21、687-30地號農地及31號建物之遺產等情,有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在卷可考(本院卷第
代理人簡良夙律師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戊○○所遺如附表四所示之遺產,分割
經查,被告解薏璇、高孟岑固提出於113年12月31日遺產分割協議書(見本院卷第95頁),主張高志鴻之遺產分歸給被告解薏璇,不得向被告高孟岑請求清償債務云云。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第78條至第83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
,並不以遺產分割為必要。
(二)另抗告人就兩造父親遺產之分割調解過程中,已通知抗告人將遺產分割及聲請監護宣告等案件均委由關係人蔡依菁全權負責處理,關係人蔡依菁透過遺產分割案件委任之施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且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第78條至第83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㈥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銘應將林口育樂事業有限公司之股票,交付予全體繼承人及偕同原告將股東名簿所載股東登記為全體繼承人,並將中和農會及華南銀行遭被告鄭O銘盜領之存款返還予全體繼承人,依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遺產分割
(見民國108年12月印行之第405頁),其意旨雖非絕對不許對因繼承取得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利為強制執行,惟倘須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拍賣,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時
乙、實體方面: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丙○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死亡,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丙○之繼承人,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為此爰訴請分割遺產,分割方法為不動產按
四)原告請求分割遺產部分,論述如下:⒈查被繼承人並無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且無法律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而不得分割遺產之情形,現繼承人間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
(三)請判准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⒈查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
㈢許文和之遺產於111年6月27日經本院109年度家調字第185號分割遺產事件調解成立,內容略為「一、許文和如調解筆錄附表所示之遺產,分割如下:㈠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由兩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