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97號民事判決
再觀以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相對人之應繼分已獲有保障,復查無其他關係人不適任事由,是由關係人張○○擔任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丙○○如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
再觀以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相對人之應繼分已獲有保障,復查無其他關係人不適任事由,是由關係人張○○擔任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丙○○如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
,得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將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情。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
不虞匱乏之目的,而做前述遺產分割協議,顯符社會常情。
再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
二、聲請人陳怡君與相對人陳嘉龍、陳峻逸及黃玉青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在卷可參,其匯款額已逾受監護人本次繼承可資取得之核定價額,應認無侵害其利益之情事,故就繼承人間關於遺產分割等繼承事宜之處置,自應予以尊重。
又關係人既非繼承人,於上開遺產分割事件未有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之情事,且其已表明願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特別代理人,有同意書在卷可稽。
法定代理人侯金英訴訟代理人楊勝浩被告簡聖峰即簡世明簡劉若媚簡實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各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尚不得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行使權利。
本件既為遺產分割之訴,須就遺產為適當合法之分配,縱法院判決其他繼承人應分擔原告所墊付之費用,亦無與遺產分割訴訟一同解決之基礎,更無由請求於遺產分割時由遺產中優先扣償。
因此,就被繼承人戊○○○之遺產分割如主文第2項所示。
被上訴人尚有餘款670萬元未付,上訴人於107年10月25日具狀稱:「兩造尚未辦理黃江鍾遺產分割,本件應先以遺產分割事件為先,方能履行本件訴訟」,兩造均同意待上訴人提起之遺產分割事件之另案判決後
又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
再繼承人就遺產享有債權,為方便遺產分割實行,及期共同繼承人間之公平,於遺產分割時,先由被繼承人之遺產,扣除繼承人所享有之債權數額後,再分割遺產。
(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觀之,被繼承人許家榮之遺產全部由未成年人乙○○單獨繼承,顯無不利於未成年人之情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同意書與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應補正之事項:㈠請依據遺產清冊及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內所載之「所有」遺產,提出「不影響未成年子女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應補正之事項:㈠請依據遺產清冊及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內所載之「所有」遺產,提出「不影響未成年子女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