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838號民事判決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婕瀅即李舒蘋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債權總額:請依執行名義(本院雄院高99司執梅字第60011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婕瀅即李舒蘋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債權總額:請依執行名義(本院雄院高99司執梅字第60011
理由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佳偉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債權總額:請依執行名義(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院嬌109司執教字第65914號債權憑證
㈤請依據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內所載之「所有」遺產,提出「不影響未成年子女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
本件被繼承人張仕榮所遺留之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公同共有存續期間不能分割之約定,復未曾協議分割方法,則張修文身為張仕榮之繼承人,本得依法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營簡字第12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被告張嘉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陳麗智被告黃慧霞黃冠勳追加被告黃錦泉追加被告黃清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當事人適格以進行訴訟,亦據聲請人提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言詞辯論通知書為證,是聲請人既為繼承人之一,自屬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故其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以利遺產分割訴訟之進行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三、訴訟費用關於被繼承人丁○○之遺產分割部分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其餘均由原告負擔。
又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主張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原告與被告之間實屬互蒙其利。
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陳○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及系爭款項等遺產,分割方法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爭遺產外,無其他資產清償原告債務,又遲未就系爭遺產為分割,致原告無法續行強制執行拍賣程序,故原告為保全其債權,爰基於其債權人地位,依法代位子○○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丑○○之遺產,分割
但聲請人自國中起就未曾居住於出生地;又相對人於年輕時,就不工作,沈迷賭博,因賭債已變賣祖父黃再發許多家產,祖母黃錢萍於105年2月16日過世後,相對人又向聲請人叔伯們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準此,上訴人既未證明系爭汽車係丁○○生前自被上訴人處所受贈,則系爭汽車即非屬被繼承人丁○○之遺產,縱使系爭協議書為真正(被上訴人否認真正),亦不生遺產分割而歸上訴人乙
而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且分割遺產之訴
嗣系爭土地因遺產分割、出賣,先由上訴人其他親族,於62年間,出賣由啟信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徐啓學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高江為維持系爭地上物之使用狀態,與啟信公司約定由高江提供與系爭土地相鄰之土地供予啟信公司
111年5月18日止所生之租金部分,係於鍾徐停蘭死亡後,被告共同繼承上開推定租賃關係之遺產所生之公同共有債務,非屬鍾徐停蘭之債務,且被告尚未就共同繼承之推定租賃關係為遺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