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130號民事判決
本件如附表所示編號1遺產既為不動產,又遺產分割於性質上乃處分行為,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辦理繼承遺產之遺產分割事宜,自應依上開規定聲請本院許可。
本件如附表所示編號1遺產既為不動產,又遺產分割於性質上乃處分行為,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辦理繼承遺產之遺產分割事宜,自應依上開規定聲請本院許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54號原告蕭光延被告張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2、又本件被繼承人鄭澄夫所遺之遺產,就附表所示的部分固經繼承人之分割協議,約定由被告鄭張金枝(即被繼承人鄭澄夫之配偶,其他被告之母親)所取得,然觀該遺產分割協議內容(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民國113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本件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遺產既為不動產,又遺產分割於性質上乃處分行為,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辦理繼承遺產之遺產分割事宜,自應依上開規定聲請本院許可。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受益憑證總單位數不得少於掛失函總單位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為方便遺產分割之實行,並為期共同繼承人間之公平,揆諸前揭說明,於本件遺產分割時,先由被繼承人之遺產扣去被告何阿選之債權數額後,再就其餘之遺產依兩造之法定應繼分比例分配
又遺產分割事件,為丙類家事訴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亦有明定。
⒉上訴人經遺產分割判決於111年10月21日判決,單獨取得被繼承人紀青山所遺坐落系爭437土地如判決附圖所示系爭B、C、E建物。
另按當事人全體就遺產分割方法達成協議者,除有適用第45條之情形外,法院應斟酌其協議為裁判,家事事件法第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港簡調字第23號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統雄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蔡育璟、蔡○○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
年度港簡調字第24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維洪代理人徐明德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明進、陳○○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
而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之法定繼承人,請求分割庚○○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而該遺產之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11,322,950元,又原告主張乙○○○加計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後,與其餘繼承人間就遺產分割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其所領取之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葉懷璋之勞保喪葬津貼(下稱系爭喪葬津貼),兩造對於系爭喪葬津貼是否作為葉懷璋之喪葬費用及其所留遺產執行分割程序費用有所爭執,而兩造就葉懷璋之遺產分割事件
㈤就謝春梅遺產分割事件,兩造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07號和解成立。㈥被上訴人有勞保證明。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第78條至第83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