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48號民事判決
選任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己○○於辦理其父丁○○遺產分割及登記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選任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己○○於辦理其父丁○○遺產分割及登記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現欲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事宜,而聲請人與未成年人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關係人為未成年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㈡遺產分割協議為人格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行為,非屬於民法第244條規定得撤銷之標的。
理由一、按夫妻財產之分配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遺產分割事件,乃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第6款所定丙類事件,依同法第37條規範,屬家事訴訟事件,依同法第51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更正訴之聲明為:㈠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之遺產,於108年3月20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8年8月14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營簡調字第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真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振恒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21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文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國臣、姚○○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另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第78條至第83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二)遺產分割方法:1、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
茲因相對人繼承其母丙○○○如附表所示之不遺產,繼承人間欲協議為遺產分割,爰依民法第1113條,聲請許可代理協議分割事宜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印鑑證明、特別代理人就任同意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並未侵害未成年人之應繼分,是關於遺產分割等繼承事宜之處置,自應予以尊重。
經查,觀諸卷附遺產分割協議書記載之協議日期為112年1月11日,是關於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時間應為112年1月11日,原告請求撤銷112年2月17日之債權行為顯有錯誤,
,故無法依原遺產分割協議辦理分割繼承。
聲明:㈠、被告間就系爭遺產於107年9月26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於107年10月8日所為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黃穗寧應將系爭遺產於107年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