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2號民事判決
登記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61號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卷宗。
登記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61號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卷宗。
被繼承人黃俊澤於民國112年4月16日死亡,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均為黃俊澤之繼承人,故聲請人就辦理黃俊澤遺產分割事宜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家事聲請狀、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陳報狀等件為證。
被繼承人潘玉環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死亡,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均為潘玉環之繼承人,故聲請人就辦理潘玉環遺產分割事宜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
⒊以上各項原告請求遺產分割應無必要。
㈢原告聲明請求並依特留分比例遺產分割,是否有據?
再聲請人與相對人同為被繼承人林○○之繼承人,現因前開遺產分割涉訟中,是聲請人聲請為該等事宜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
次按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38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耀明訴訟代理人戴安妤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景鍠等2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並回復原狀等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民法第1173條定有明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6號受裁定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真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軒、林欣慧、林良鴻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
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
地號土地及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00號房屋則由聲請人單獨繼承;許○碧、許○春各繼承50萬元現金,有本院114年2月5日調查筆錄、遺產分割協議書在卷可考
⑵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之情形,非僅限於遺贈,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民法第1165條第1項)、應繼分之指定,亦屬之。
聲請人丁○○、乙○○(下合稱聲請人等2人)因相對人戊○○、甲○○以遺囑繼承被繼承人己○○所遺如附表所示全部遺產,侵害聲請人等2人遺產之特留分,已起訴請求特留分酌減及遺產分割
且未被完全剝奪其財產處分權,僅部分法律行為(例如:擔任營業負責人、消費借貸、保證、贈與、信託、訴訟行為、和解調解仲裁契約之簽訂、不動產等重要財產之買賣處分設定負擔租賃借貸、遺產分割或遺贈或拋棄繼承權
㈠先位部分:被繼承人生前於111年6月29日書立自書遺囑(下簡稱系爭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將附表二所示遺產悉數分配予被告戊○、丁○○各2分之1,系爭遺囑已違反特留分規定。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系爭房屋為其所有,被告承租系爭房屋,每月租金6,000元,被告尚積欠租金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郵局存證信函(
(是否為辦理被繼承人沈○○之遺產分割事宜)。
㈢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為:被繼承人OOO全部遺產由繼承人各取得1/3)。㈣受選任人願擔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