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監宣字第1號民事判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林光乾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林光乾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重新提出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132股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875股)。
劉宏文劉火鑫黃劉金蘭劉玉蘭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翔順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亦即,就被告等將履行系爭遺囑內容而進行遺產分割,原告於同日早已知情。
按原告起訴就被繼承人王○○、王梁○○所遺之遺產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王亮文王讚豐王吳麗玉王春懿王美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嗣陳韋豪於審理中113年2月2日死亡,其生前雖無資力足以清償系爭債務,惟得行使對陳金柱之遺產分割請求權取得財產,以清償對原告之系爭債務,陳韋豪及其繼承人即被告陳錕鋙、
因各繼承人依法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原告爱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系,並請求將被繼承人丙○○之遺產以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予以分割。
前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全體共有人迄今仍無法達成合意,無法辦理遺產分割,前揭遺產仍為兩造公同共有,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廖○評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查訴外人丙○○與各被告就系爭遺產既怠於分割,則原告依前開規定,代位丙○○就被繼承人林茂村所遺系爭遺產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兩造之被繼承人劉成開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而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之情形,並不限於遺贈,如被繼承人以遺囑為應繼分之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等與遺贈同視之死因處分,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該繼承人亦得類推
又民法第1164條規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係廢止全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法院為裁判分割時,得審酌共有物性質、經濟效用等因素為分割,不受共有人主張拘束。
㈠就不動產處分部分:被告協議遺產分割,並同意為所有移轉登記,自屬不法侵害原告對於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之所有權,原告依據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陳○航應將附表三編號2、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且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
訴訟代理人趙璧成律師劉靜琳被上訴人蔡志榮蔡志勝蔡王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同意書、印鑑證明、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四、又本件聲請雖經駁回,惟聲請人如仍有辦理遺產分割之需求,仍得與各繼承人間討論如何保障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後,再重為聲請,併予敘明。
乙○○己○○壬○○被上訴人庚○○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