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家聲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而觀諸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所遺房地、存款、投資由聲請人單獨取得;股票、信託現金則由相對人各取得2分之1;債務則皆由聲請人負擔。
而觀諸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所遺房地、存款、投資由聲請人單獨取得;股票、信託現金則由相對人各取得2分之1;債務則皆由聲請人負擔。
陳昇財陳家禾陳歐玉蘭陳寶合陳勻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
至原告主張之訴之聲明三、確認被繼承人周同興已死亡之部分,應予遺產分割相關,基於證據調查效率與便利之考量,亦併同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俞宇琦訴訟代理人吳秉修林正洋上列原告與被告路騏遠即路永隆等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
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
至遺產內容為何,應由法院於定遺產分割方法前調查認定,尚非訴訟標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41號判決意旨參照)。
則應依該不動產核定價額計算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5萬1,800元,而原告備位聲明㈡,應以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所得利益,計算此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備位聲明㈡請求遺產分割方法
陳怡伶律師複代理人朱祐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王蔡憑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分割
,訴請裁判分割被繼承人陳市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請求按應繼分比例分配予兩造:而被告即反請求原告陳OO於民國115年3月25日具狀提起反請求,請求反請求被告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又按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
兩造未能協議分割,原告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依附表三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案分割唐憶祖之遺產。
是原告主張遺產分割時,應先由系爭遺產內返還此部分金額予原告,應屬可採。
又蘆洲房地固經繼承人協議遺產分割分配予周芷如單獨所有,復為上開周文陣借款債務之物上擔保物,然繼承之財產及繼承之債務,本屬各自獨立,分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且遺產分割,
查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因兩造無從達成分割協議,而由原告提起訴訟,惟兩造均因遺產分割而互蒙其利,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此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擔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就受監護宣告人對於被繼承人A06之遺產分割事件,選任A04依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於辦理被繼承人A06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㈣本院前案111年度橋簡字第849號判決撤銷被告間遺產分割協議,回復被繼承人胡黃香所有確定在案。
經查:本件遺產分割依前揭說明,自應以林正雄所遺全部遺產為分割,被告抗辯僅同意附表一編號11所示遺產分割,其他遺產希望保持公同共有,自不可採。
,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未成年子女A02、A03、A04(下稱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因辦理被繼承人蘇鵬育之遺產分割協議繼承事宜,與未成年人利益相反,依法不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45號上訴人即原告鄭巧翎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鄭巧翎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語芹、張欣妤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