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監宣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而觀諸聲請人所提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被繼承人易林麗鉢所遺之不動產均由各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繼承,故此遺產分割方式符合相對人之應繼分比例,並無不利相對人之情事。
而觀諸聲請人所提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被繼承人易林麗鉢所遺之不動產均由各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繼承,故此遺產分割方式符合相對人之應繼分比例,並無不利相對人之情事。
理由一、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家事丙類事件;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
是依此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相對人受分配之遺產價值尚高於其應繼分比例,而無不利相對人之情事。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又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
八、另遺產分割之標的,僅指積極遺產,至消極遺產(即債務)不屬遺產分割之標的。
被繼承人以遺囑為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者,繼承人就遺產之分割自應受該遺囑所指定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倘被繼承人因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致特留分權利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扣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法定代理人陳昭文代理人李承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祿奇等2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塗
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全部遺產為一體,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
而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經考量上開華隆股份有限公司為下市公司,且債務人之應繼分為8分之1,且尚須經遺產分割程序,而認無處分實益。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第78條至第83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末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㈡聲請人聲請追加相對人李欣梅為原告,經本院詢問其是否同意,相對人李欣梅具狀稱:李農德遺產分割案仍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認目前尚無進行本件訴訟之必要等語(見本院卷第34
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
則就整體遺產觀之,該遺產分割協議應非屬無償行為。
、動產、不動產等),亦不得提出其他不同於本件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資、動產、不動產等),亦不得提出其他不同於本件之遺產分割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