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
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
又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
黃巧鳳黃惠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被繼承人張秋𡍼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
又聲請人係相對人姊,已拋棄對郭O之繼承權,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於日後辦理郭O遺產分割事宜時不會有利害衝突之問題。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書記官陳姝妤附表:被繼承人己○○之遺產分割方法: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即每人各6分之1
又被繼承人遺產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且完納後,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5,814,233元,於遺產分割(如協議分割、調解分割、判決分割)完成前,
選任庚○○(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陳台晟遺產分割事件之
文選任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李茂源遺產分割事件之特
故倘債務人有怠於辦理遺產分割之情形,自得由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以就分割後之特定財產受償。
又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被代位人陳富傑本得隨時依法訴請分割系爭遺產以換價清償其對原告之債務,然其在原告向其催討未果後,仍未行使其遺產分割權利,足徵被代位人陳富傑確有怠於行使其遺產分割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須含全體繼承人,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⒊兩造就被繼承人李石鳳珠所遺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起訴狀附表一「遺產分割方法先位主張」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再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
之股份及股票各3萬3802股(含103年5月27日提撥股息轉增資配發之新股)、10萬股(二者下合稱系爭股份或系爭股票),經被上訴人(即鄭百晴全體繼承人)於105年5月11日為遺產分割協議
而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且
以其餘繼承人未受梁機源告知另有子女梁巧,且梁機源生前與劉妍秀(梁巧生母)曾有訴訟致關係不睦,及繼承人間另有遺產分割訴訟等節,可見劉海英與梁巧間利害衝突,無法僅以劉海英之陳述或上開匯款
再者,原告既認被繼承人楊裕傑就系爭土地有借名登記事實,衡情應為遺產,若有爭議何以不於繼承遺產分割時為主張,或即時主張終止借名登記,而反係兩造就被繼承人楊裕傑遺產分割協議並辦妥繼
㈥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㈦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復有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