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本件戊○請求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兩造均因遺產分割而受有利益,由一造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然有失公平,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酌定訴訟費用負擔方式如主文第二項。
本件戊○請求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兩造均因遺產分割而受有利益,由一造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然有失公平,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酌定訴訟費用負擔方式如主文第二項。
⒋繼承資料①債務人就開始違約(最早一筆債務違約日)後,如有繼承事實發生,併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⒋繼承資料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不論發生時間),應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⒋繼承資料①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即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不論發生時間),應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⒋繼承資料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不論發生時間),應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又據聲請人所提出如附件所示遺產分割協議書,該協議之內容對於相對人並無不利,是本院認選任由關係人劉盈君擔任相對人呂張淑毓辦理被繼承人呂理保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清溪擔任相對人甲○○辦理被繼承人何瑞淂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應可善盡保護相對人之權益。
二、經查,原告主張兩造就被繼承人陳大龍之遺產定有遺產分割協議,並檢附該遺產分割協議書存卷為佐,惟被告拒不履行,為此提起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之訴,有民事起訴狀及其附件等在卷可稽
㈤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完整」內容,且該遺產分割協議須公平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日後辦理相關繼承登記時,亦不得提出其他不同於本件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㈢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完整」內容,且該遺產分割協議須公平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日後辦理相關繼承登記時,亦不得提出其他不同於本件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又聲請人如仍有辦理遺產分割之需求,宜與繼承人討論如何確保未成年人之應繼分,以保障未成年人權利,並於備齊相關證據資料後,再行具狀聲請,併此敘明。
○○、丙○○之特別代理人及遺產分割協議是否有不利於相對人乙○○、丙○○之情事。
然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中受監護人並未分得任何遺產,顯然低於其應繼分比例而有損害受監護人利益之情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高鴻鈞陳天翔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宗等間請求113年度店簡字第1364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被繼承人李明滄於民國113年2月12日死亡,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均為李明滄之繼承人,故聲請人就辦理李明滄遺產分割事宜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
難僅以證人陳○○於此部分證述沒有印象,即斷認張○○當時未認可該遺產分割協議之內容;且至張○○於111年5月13日過世時止,亦未有積極證據顯示張○○有就該遺產分割內容有何相
(四)於113年3月15日14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號臺中火車站2樓售票候位區,向孫柏豪佯稱:身上財物遭竊,欲辦理遺產分割事宜,急需用錢,並約定於同年3月18
,並提出特別代理人同意書、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為證。
(見桃簡卷第52頁,下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就系爭土地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然遺產分割本即兼具濃厚之人倫性質,故系爭遺產登記予被告孫永安、孫淑玲、孫淑華3人所有之客觀事實,尚非可與「其他繼承人之無償允贈」等量齊觀,換言之,系爭遺產雖因「遺產分割